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泱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德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徐德偉向其借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形式上無從認定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9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亦未提出足資釋明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