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蔡文生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名家提琴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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