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王超群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0002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