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 林蓮英
陳順仁 被上訴人 陳足
尤順民 尤雪鴻 尤庭文 (即 尤雪珠 、即 尤茉莉 ) 尤律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