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告 黃洪惠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黃文祥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黃文祥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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