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桂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桂瓏因如附表所示竊盜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52號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7日下午9時20│100年5月28日下午6時│││分許│許│├────┼───────────┼───────────┤│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241號│100年度速偵字第2209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52號││實├──┼───────────┼───────────┤│審│判決│100年9月30日│101年1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0年10月24日│101年2月2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