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育銓張芸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育銓及張芸甄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二人之戶籍地址均位於臺南市內,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二紙在卷可稽,該戶籍登記之處所並可作為推定債務人住所之依據,因債務人二人之住所之所在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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