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黃裕源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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