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2號原告 李淑卿 被告 宋作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