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玄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
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