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 郭恩惠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家訴字第十七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遺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一元,是依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四分之一)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三十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千一百三十元。今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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