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9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明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9月1日103年度審易字第9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3年9月1日103年度審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3年9月11日送達被告吳坤明之住所,被告於10
3年9月19日具狀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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