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義德具保人賴俊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俊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俊明因受刑人許義德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許義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賴俊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12日中檢增衡109年執保字第222號函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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