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05號抗告人 江森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張絖竣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0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件裁定業於110.9.17寄存送達於台端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本件抗告聲請已逾法定期限,繳費前請先注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