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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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34號聲請人 梁雪香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股票掛失通知證明文件正本、被繼承人 邱義宗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辦理拋棄繼承法院備查文件」,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