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5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PPLE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正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1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9年4月24日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仿冒「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圖樣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1個,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APPLE真品與仿品驗證報告1份附卷可參,是本案扣案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1個,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在址設臺中市大里區之黑盒子科技有限公司販售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之觸控螢幕,故沒收財產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仿冒美商蘋果公司手機觸控面板一個(109年度保管字第1001號),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APPLE真品與仿品驗證報告書及扣案物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