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破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抗字第7號再抗告人甲○○再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98年度破抗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