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林佑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25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始末,故委任 林崇賓 律師特狀聲請閱覽該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三、本件聲請人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有系爭事件判決附卷可佐。惟聲請人並未在聲請狀上簽名,亦未提出委任代理人林崇賓律師書狀,且經本院通知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委任狀等件,已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及於112年1月19日送達林崇賓律師,迄今仍未補正,有收件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無從認定聲請人有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意,本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