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曲緯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曲緯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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