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收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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