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三川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三川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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