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64號聲請人 湯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03-D0-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亞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002│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03-D0-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亞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003│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03-D0-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亜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004│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03-D0-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亞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005│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馬來西│03-D0-00-0000000-0│1│10,000│││投資信託股│亞證券投資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