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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