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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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㈤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813號裁定自民國98年9月2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本院改編之債權表所載,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合為1,317萬6,311元(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卷2,下稱更生執行卷2,第122至123頁)。又查,本件改編債權表業於99年10月15日公告並送達於債務人,此有本院99年10月11日公告及送達回證附卷可參(見更生執行卷2第127、129頁)。是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