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包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固定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並以最高三個月為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包國華」前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15日至111年9月5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12.58%)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㈢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7年8月5日起即未依
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內容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聲請人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影本、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債務人繳息明細等各乙份。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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