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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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芝穎 原告 吳林好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吳清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