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心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7月,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於107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03221號函暨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