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告 陳尚詮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被告 徐文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新台幣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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