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嘉祐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嘉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嘉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民國105年12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0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