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張添淮 法定代理人 張嘉隆 被告 陳政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