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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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許芸瑄 法定代理人 許浚勝
胡淑靜 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相對人鳴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黃鴻隆 會計師為相對人鳴威科技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該條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相對人公司股東,持有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於相對人公司出資總額540萬元占有1/3,曾前多次請求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供財務報告,均不獲置理。聲請人認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深入查核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股東名單等各在卷為憑,且於民國101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之法代理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魏一鳴到庭陳述意見,確認聲請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出資額)超過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具有擔任有限公司檢查人意願之會計師適當人選,經該公會於101年6月5日以中市會字第101120號函推薦黃鴻隆會計師(事務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11樓,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檢查人,有該公會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黃鴻隆會計師具有碩士學歷,目前為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乃屬相當優秀之會計師,且經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亦能適時維護及保障,爰選派黃鴻隆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