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錦隆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反訴被告 劉逸弘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9月3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
3年9月10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綉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