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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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聲請人 賴月琴 上聲請人賴月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台端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請具狀到院補陳正確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