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陳武 進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 律師被告 邱毅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林瑞圖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35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邱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瑞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毅負擔百分之二,被告林瑞圖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 邱毅如 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瑞圖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毅、林瑞圖各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號「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攝影棚參加前揭附表所示節目錄影時,於該節目中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言論,誣指伊與訴外人 葉雅強 、 吳銘 圳、李 穆生 等4人組成幫派式之組織不法操控南部地區環保工程政府採購案件,或伊有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 陳啟祥 之賄賂而向時任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局長 李穆生 指示或施壓,取消該局對地勇公司之斷料命令,足使社會大眾相信伊能控制政府標案或包庇業者、收受業者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嚴重貶抑伊之社會評價而毀損伊之名譽。另邱毅又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晚間8時許,在不詳地點接受聯合報記者 李昭安 以電話進行採訪時,逕對李昭安陳稱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李昭安將如該附表三所載事項登載於翌日(20日)聯合報A8版,亦詆毀伊之名譽。則邱毅、林瑞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造成伊精神上之痛苦,自應各就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刊登如附件1、附件2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此,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邱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瑞圖應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邱毅應將附件1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第1版半頁1日。㈣被告林瑞圖應將附件2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第1版半頁1日。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邱毅部分:伊於節目中所發表言論均屬事實,事前有經相當
查證,且所發表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至附表三所示聯合報刊登內容係記者未經採訪伊本人,而逕依伊先前於他處發表之言論內容所衍生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林瑞圖部分:原告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而伊所
為系爭言論之內容與重大公共利益有關,原告之個人名譽應為必要之退讓。本件伊已盡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㈠被告邱毅、林瑞圖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該等附表一
、二所示節目中為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㈡101年7月20日聯合報A8版刊載由該報社記者李昭安及林河
名所撰寫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報導一節,有前揭報導剪報1份存卷可佐,並為被告邱毅所是認。 邱毅固 以前詞置辯;惟就該篇報導作成之緣由,已據證人 林河名 於本院刑事庭到庭證稱:本篇報導由伊與李昭安共同掛名但分別取材,伊負責採訪 洪智坤 之回應,李昭安則負責採訪邱毅,其後再行整合文字部分或交由內勤同仁整合而成等語(本院102年度自字第
2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及證人李昭安於本院刑事庭到庭證稱:伊撰寫該篇報導取材全來自於以電話採訪邱毅本人,此外並未綜合參考自身蒐集之其他訊息,採訪時間約在10
1年7月19日晚間8時許,因為伊知道邱毅晚上9點會上節目,故趕在錄影時間前採訪,採訪時伊在電話中有先向邱毅表明聯合報政治組記者身分,其後邱毅便針對受訪問題回答,最後 邱毅有 再行詢問伊係何人、為何由伊採訪,並問及聯合報政治組組長現況,伊做成本篇報導後便回傳報社等語(同上卷第185至189頁)。而審諸李昭安為記者身分,基於大眾媒體之良窳對社會具有廣大深遠影響,故媒體從業人員通常亦具自律觀念以善盡社會責任,避免提供錯誤虛假資訊使他人名譽受損而致己遭妨害名譽民刑事訴追,衡情當無明知未親自採訪邱毅,卻刻意捏造經採訪之發言內容供閱聽大眾及邱毅檢視之理; 復佐 以李昭安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復當庭陳述所留存邱毅之通訊號碼,經邱毅當庭確認其中一者確為其所使用門號無訛(同上卷第188至189頁),益徵李昭安前開所述確屬有據,足認李昭安上開證述,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故上開報導內容確係李昭安依102年7月19日採訪邱毅後所撰寫,邱毅有向李昭安為上開言論,應堪採認。
四、原告主張被告邱毅、林瑞圖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一、二、三),足以毀損伊之名譽,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將道歉啟事刊登於報紙以回復伊之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發表評論意見與陳述事實性質不同,前者重在表達言論者主觀之認知、感想或觀念,後者重在描述客觀事物之內容、態樣。易言之,前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藉由其所發表之言論,說服閱聽者接受其所傳達屬於言論者本身之認知、感想或觀念,所為言論是否被閱聽者接受,亦為閱聽者對為言論者之人格(例如能力、信用、知識等)評價問題,該背景事件之真實與否,並非閱聽者所重視。至於後者,言論之目的重在說服閱聽者接受其所描述之事物為真實,因此,閱聽者就涉及該事物之人、事、時、地、行為等內容之認識或評價,即會受言論者之影響。因此,於評論意見之表達,與事實之陳述,對於閱聽者而言,即有不同效應。對於涉及該事物之第三人所生影響,亦有不同。故對於言論者所發表之評論意見或事實陳述,自應適用不同之法律原則處理。要言之,評論意見之發表,有助於對同一事物進行多角度觀察、認識與解釋,對於該背景事件當事人可能發生之危害,通常較為輕微,故法律對於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之人應予更大限度之保護。反之,事實之陳述,固亦有助於真相之發現,但非真實之陳述,極易使事件有關之人受到危害,因此,法律必須就陳述事實之言論自由與事件當事人權利保護(尤其名譽、信用等與社會評價有關之權利)間,取得平衡。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或可得而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意見與事實混合時,則應分別判斷,若陳述事實為真實時,應就其意見表達認定是否具不法性。反之,若陳述者不能證明為真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查證義務,則應負侵害他人名譽的責任。
㈡系爭言論一至三所示「陳 武進 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
標事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介入、影響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等言論,衡諸社會通常觀念,客觀上已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是應審酌者,乃被告之行為是否具前述之不法性。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 邱毅踓 辯稱:洪智坤曾向伊提過李穆生、 陳武進 與環
保業者間之掛勾情形,其後經 謝龍 介告知因陳啟祥找到另組人馬幫忙處理,而未答應 林益世 之索賄,同時有提及 許智 傑、李穆生及陳武進及金額4千萬元部分, 涂榮徵 自10
0年底即向伊檢舉與本案相關事情,直到地勇案發生後伊回憶起先前洪智坤說過的話,經詢問涂榮徵後得知享 溫馨 聚會之事,伊再向 楊秋興 求證結果,其表示涂榮徵所述為真云云,然查:
⑴證人陳啟祥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
署)101年度他字第5901號案件中證陳:「(問:你當時被環保局發公文斷料之後,你是否有找民意代表去環保局關切?)我有找民意代表去陳情,陳情重點就是環保局發文斷料沒有法源依據。(問:你找哪些民意代表?)我找 楊見福 議員、 許崑源 議員夫人、 許智傑 立委以及 劉德林 議員,最後找劉德林議員有跟中鋼環保處的陶錫富處長去環保局開會,開會重點是因為劉德林議員有幫我找一位環保律師,那位律師在開會之前有跟我提到,他認為環保局開立斷料的公文是沒有法源依據,我之前會找上劉德林議員是透過 謝澤良 市民代表介紹的,所以我最後找的民意代表是劉德林議員。(問:許智傑是你自己找的嗎?)我跟許智傑的父親認識二、三十年,所以是我自己找的。(問:斷料這件事你有跟陳武進接觸嗎?)完全沒有,我不認識他。(問:許智傑有因為這件事而去找過陳武進嗎?)沒有,我聽說他是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問說斷料這件事情是否適當,他並沒有去找過陳武進。(問:你請許智傑幫你陳情,許智傑有獲得什麼好處嗎?)沒有,因為他父親跟我是很久的朋友,我遇到這個事情,環保局給我斷料確實是違法,我們與環保局開會時,環保局已經知道他們違法,所以又馬上發了公文到中鋼去說要廢止斷料公文。(問:整個斷料到廢止斷料公文復料,據你所知,陳武進都沒有參與其中?)是的。」等語(見高雄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5901號卷第122頁正、反面),足證系爭言論關於原告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介入、影響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等事實陳述已難認為真實。至邱毅雖提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函、訴外人 戴德銘 偵訊筆錄(見本院卷二第92頁正、反面,第95至96頁)、訴外人葉雅強調查筆錄為憑,惟觀其內容,均尚不足證明其本件之事實陳述為真實。另證人 吳銘圳 到庭亦證稱:「(問:陳武進有無推薦你到高雄市政府來擔任評審委員?)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9頁),亦未證述原告與其所涉高雄市環保局勞務採購弊有何關連。另邱毅又提出之「高雄狠角色週報」、2012年7月7日ETtoday新聞、或其他報載而主張其所陳述之上開言論均屬事實云云;惟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94號判決意旨所稱:「報紙刊載之內容,是否絕未摻以記者或報社編輯個人意見而與事實完全相符,揆諸日常經驗法則,已非無疑竇,且所刊載之訊息如非由證人在有偵查或審判權之人員面前以言詞陳述,又非由法院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該證據資料應難認有證據能力。」,是以上開報載,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更無法證明邱毅上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自不待言。
⑵再依證人 謝龍介 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證稱:伊於10
1年7月某日國民黨召開中常會時就林益世及鳳山地區民意代表介入幫陳啟祥喬事情,行情達4千萬元乙事,詢問南投市長 許淑華 有無聽聞此事,伊當時並未提到陳武進之名字,許淑華斯時提到其聽過 江欽良 和陳啟祥很熟,並未再多談,坐在旁邊的邱毅突然表示這個事件兜得起來、邏輯很通,邱毅問伊是否也有聽過該等訊息,並進而詢問李穆生及陳武進之事,然伊僅稱李穆生曾擔任前臺南縣環保局長,並有親戚為名主持人,並未提及任何陳武進或地勇案之具體事實等語(本院102年度自字第2號卷一第213至218頁),及證人楊秋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伊於邱毅先前參選立委時曾介紹涂榮徵予邱毅認識,選舉完後即很少與邱毅接觸,迄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作證日(即102年7月10日)前約
2週曾在餐會場合遇到邱毅並討論地勇公司以4千萬元處理事情之事,在此餐會之前邱毅並未向伊問及此事,伊也不記得邱毅是否曾表示其向涂榮徵查證陳武進、李穆生及許智傑等人與斷料案之關連等語(同上卷第229至231頁)觀之,謝龍介及楊秋興既非地勇公司案相關當事人,且渠等亦僅曾耳聞該案部分訊息,而輾轉與邱毅或他人閒談傳聞,此部分至多堪認該等證人曾與邱毅談論地勇公司案,然均未足證明邱毅於發表附表一所示言論前,曾有就原告有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令之具體事實向任何人合理求證之舉。
⑶又證人即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徵公司)董事
長涂榮徵雖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證稱:「本屆高雄市長選舉李穆生及陳武進曾託人遊說伊支持 陳菊 但遭伊拒絕,故高雄縣市合併後伊所有提交高雄市環保局之案子均遭延宕及非法駁回,伊高度懷疑此係以行政手段之名行政治報復之實,曾向邱毅抱怨高雄市環保局有人揣測上意,伊在地勇案發生前曾跟邱毅提及陳武進常在享溫馨KTV休息,然未提及其在該KTV包廂內『喬』環保局之事,伊曾見過陳武進在高雄市長室裡,故認為陳武進對於市政府環保局有實質影響力,邱毅曾問及陳武進與環保局斷料令間之關連,伊向邱毅分析請其向中鋼公司查明何人帶同陳啟祥簽訂合約及該合約之比例為何。
」等語(同上卷第219至227頁),然前揭證言除就大徵公司申請案曾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駁回,及原告曾到過高雄市長辦公室等節外,其餘均係出於該證人之主觀臆測,即無從審認大徵公司申請案遭駁回之緣由與原告有何具體關連;況陳菊與原告乃姊弟關係,原告在高雄市政府市長室出現,亦屬正常,何以竟能無限擴大到必與地勇案有關,此顯屬過度聯想。又證人涂榮徵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亦同時證稱:「(問:你有無向邱毅提到陳啟祥找許智傑、 許智善 處理地勇公司之事?)於去年
七、八月間『許智傑已經向邱毅提告,邱毅有來詢問我有關陳武進、李穆生、許智傑之間的事情』,我跟邱毅提到許智傑是跟陳啟祥住在五甲南正路附近,他們通常都是以大姐、姊夫互稱,至於許智傑及李穆生的關係,因為許智傑是民進黨立法委員,且擔任鳳山市長多年,我跟邱毅分析這些結構,我請邱毅去中鋼查這張合約是如何帶進去簽,不可能沒有林益世就進去簽約,他們簽的是多少比例的約,是百分之十六或是百分之四十的合約。....我不知道陳武進有無介入市政府的業務,我沒有向邱毅提到陳啟祥找陳武進去環保局溝通的事情。」等語(同上卷第222至223頁),由上可知,邱毅向涂榮徵詢問地勇案相關資料之時間點是在遭許智傑提告以後,且涂榮徵並無向邱毅提到有關陳啟祥找陳武進去環保局溝通的事情,足認證人涂榮徵並非邱毅於媒體上爆料地勇案或綁標案之消息來源,更遑論邱毅有對之為相關之查證以確認原告有不法收賄而介入、主導高雄市環保局決策過程一節乃為真。是邱毅並未能證明其前述所發表之言論一、三為真實以及有在發表上開言論前經過合理之查證。
⒉被告林瑞圖雖辯稱:伊於 林益世案 爆發後因先接獲他人檢
舉信函,其後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提供環保局公文資料,得知地勇公司斷料令公文轉折過程,上節目前更有先向「新聞夜總會」節目製作人 沈建宏 及 劉惠卿 查證,得知渠等亦有獲知相同內容之訊息,才會在節目上發表該等言論云云。然查:
⑴就林瑞圖所辯接獲檢舉信函指稱原告不法涉入地勇公司
案一節,蓋接獲檢舉本身僅係消息來源之說明,並不得因接獲他人檢舉而遽謂自身已有查證作為,故應探究者為,渠接獲檢舉後有無實際向何人求證該等消息內容之真實性。況被告林瑞圖所稱檢舉信函之真實性本有待檢驗,惟渠以須保護消息來源為由,始終未提供前開信函具體內容及檢舉人年籍資料,亦未指明所稱高雄市政府內部人員為何及其除提供卷附公文外,尚有無提供任何具體指涉原告涉有不法情事之訊息供法院調查,其自未能證明前述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且在發表上開言論前,亦無由認定其已業經合理之查證義務。
⑵再證人沈建宏與證人劉惠卿固於本院刑事庭到庭證稱彼
等於錄製節目前,曾先行對相關人士進行採訪等語;惟縱認TVBS電視台確實有先行採訪、核對一事,亦僅表示TVBS電視台曾向民代、市政府員工進行訪問,然此仍屬TVBS電視台工作人員為節目所做的先前準備工作而已,林瑞圖自不得執電視台已做過相關準備工作即挪以證明自己亦已有盡查證義務,況原告並未擔任公職,林瑞圖僅以原告為高雄市長陳菊之弟弟,遽而推測其介入地勇公司斷料令一案,並竟自認定TVBS電視台既已訪問相關人士,因而放棄其他可能之查證手段,自難謂其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且有經過合理之查證,自不待言。
⒊以上系爭言論所述原告非法控制南部地區公共工程招標事
宜、收取環保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之賄賂,介入、影響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決策等事實陳述,均不能證明為真,被告2人亦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則其等本於前開事實所為評論,自亦非以善意所發表之適當評論,即具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性,自均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堪予認定。
㈢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言論已足使社會大眾產生原告能控制政府標案或包庇業者、收受業者之賄賂而為不法關說之印象,而廣受負面之評價,令原告處於極度難堪之情境,堪認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致其名譽受侵害,自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審酌原告為高雄市市長之弟弟,被告2人曾任或現任民意代表,均為知名公眾人物,及兩造財產如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兩造之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各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
㈣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5號解釋理由書闡釋詳明,是應認法院判決名譽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勝訴之判決書縱經公開,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時,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始能認為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致損及加害人人性尊嚴。本件原告之名譽因被告前開不實言論受有損害,然高雄市政府已就此不實言論各節說明、澄清,此為週知之事實,足見被原告之名譽經其反駁、說明,已有相當程度之澄清,參諸本判決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對於原告之名譽應有一定程度之回復,無再令原告刊登道歉啟事予以回復之必要,被原告請求被告依附件1、2所示刊登如附件1、2所示道歉啟事,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邱毅、林瑞圖各給付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9月17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2人請求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一:
┌─┬─────┬─────────────────────┬──────┬───┐│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卷證出處│備註││號│名稱││││├─┴─────┴─────────────────────┴──────┴───┤│【被告邱毅部分】│├─┬─────┬─────────────────────┬──────┬───┤│1│101年7月│所以就是為什麼到最後會搞出玉石俱焚這種所謂│本院102年││││5日TVBS│的做法,因為陳啟祥在3月9日已經透過另外一│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掏│位的政治門神已經把他的合約內容談好了,3月│359號卷第││││新聞」│12日簽,而林益世當時有告訴他,誰變了就是違│2至3頁刑│││││反我的命令,就會有不好的下場,而到了3/23果│事附帶民事起│││││然環保局有人檢舉,環保局發了一份很罕見、非│訴狀│││││常嚴厲的的斷料令,叫做嚴禁,以前 鳳馨 說的嘛││││││,就開一個罰單嘛,怎麼會發一個嚴禁的斷料令││││││呢?所以站在陳啟祥的角度,他認為林益世的預││││││言果然出現了,好!那怎麼解決呢?( 李濤 :你││││││如果不照我的做你試試看),對,怎麼解決呢?││││││這時候蓋了局長李穆生的官章,李穆生歸誰管?││││││能夠管道李穆生的,李穆生是陳菊的弟弟陳武進││││││所介紹進來當環保局長,那我再問了,那一位政││││││治門神有沒有透過這樣的管道( 沈富雄 :施壓)││││││,對!找上了李穆生,以致使得5月17日會勘沒││││││過唷,沒有改善的唷,竟然在6月1日發了一個││││││函,發了一個什麼樣的函呢?就說原來的命令取││││││消了!這原來的命令取消了,斷料令沒有啦!那││││││中間這個過程,很明顯的,特偵組不要查嗎?│││├─┼─────┼─────────────────────┼──────┼───┤│2│101年7月│(一)陳啟祥認為是林益世在搞鬼,再加上高雄│本院102年││││6日TVBS│環保局開出了罕見的斷料令,這讓陳啟祥│度附民字第││││電視台「全│更加緊張,所以陳啟祥找了5批藍營議│359號卷第││││民開講」│員去找環保局長李穆生,找了很多大咖議│3至5頁刑│││││員結果卻都沒用,所以第六批就找了許智│事附帶民事起│││││傑委員幫忙,許智傑就找了在高雄被稱為│訴狀│││││國舅的大咖,沒多久3月5日環保局就││││││說有人檢舉說爐渣在農地上,之後陳啟祥││││││知道是林搞他的,所以3月底就開了很罕││││││見的斷料令,所以陳啟祥就找了5批藍││││││營的議員,還跟陳啟祥拍桌互嗆,但很奇││││││怪的劉德林到第五批去找環保局長都沒用││││││,第六批又找許智傑,許智傑就找了他背││││││後的大咖國舅,所以就擺平了環局。許智││││││傑承認兩件事,第一件就是他認識陳啟祥││││││10多年,他家就離他家很近;第二他有││││││去關心環局的部份,奇怪許智傑一搬出了││││││大咖,禁令就取消了,前面的5批議員去││││││幾乎是藍營議員的大咖都沒用,但為什麼││││││許智傑搬出那個咖就奏效了?這之間究竟││││││有沒有涉及到金錢,中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二)許智傑你有沒有在5月時去找環保局長││││││講陳斷料的事,你究竟是5月幾號去找││││││環保局長處理斷料的事情?之前5批議││││││員說都沒用,但你去卻讓環保局在6月││││││1日廢止斷料,環保局長便短時間內態度││││││改變,那許智傑委員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替你向環保局長說明? 許委 員你只要說││││││你有沒有找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去跟李局長││││││說地勇的事情就好了?││││││(三)林掌握中鋼,許掌握高雄環保局,大家在││││││角力嘛。這是五福路的享溫馨,許智傑有││││││沒有跟新門神還有環保局長在裡頭的VIP││││││包廂談斷料的事。有可能從簽約到之後斷││││││料都是免費的嗎?有可能嗎?│││├─┼─────┼─────────────────────┼──────┼───┤│3│101年7月│(一)如果陳武進真正的清白沒有問題的話,其│本院102年││││8日TVBS│實誰都知道陳武進每天都高雄嘛!那陳菊│度附民字第││││電視台「│幹麻撒這個謊呢?如果真的沒有只要說有│359號卷第││││2100週末│在高雄,沒有關說就好了呀。那個VIP│5頁刑事附帶││││開講」│包廂是陳武進專用的。今年喝春酒的時候│民事起訴狀│││││警察局長就帶著高級警員到享溫馨,為什││││││麼警察局長要帶著大批高階警官去那,就││││││是因為有大人物在呀!陳武進在高雄市非││││││常活躍的呀!所以大家都戲稱他是國舅爺││││││呀!││││││(二)環保局長說與許智傑見面非5月底,說││││││李穆生又說謊了啦,他說不是5月底,││││││那時我跟許智傑說話中,他也說他在幾波││││││議員之後,能夠讓李穆生同意的就是陳武││││││進,之前連開會的時候李穆生都可以缺席││││││,所以議長在暴怒呀!│││├─┼─────┼─────────────────────┼──────┼───┤│4│101年7月│我講得很清楚,3月23日環保局用史無前例的│本院102年││││9日TVBS│嚴禁的函文,陳啟祥神通廣大的很快的找了五波│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民代都失敗,最後一波劉德林失敗以後,許智傑│359號卷第││││2100議題│大概5月底近去關說李穆生,這個過程,陳菊│5至6頁刑││││挑戰」│的弟弟就扮演關鍵角色,很奇妙的,5月30日│事附帶民事起│││││環保局就有內簽通過對6月1日發的公文,可│訴狀│││││是大家注意唷,李穆生說他是5月31日收到││││││地勇的改善計畫的唷!那其中的疑竇在哪?應該││││││就很清楚了。而且江湖是有行情的,成功有成功││││││的價碼,失敗有失敗的補償。│││├─┼─────┼─────────────────────┼──────┼───┤│5│101年7月│環保局長李穆生是非常難剃頭的,許智傑沒有找│本院102年││││11日TVBS│上陳武進,許智傑沒有先找了 李昆澤 ,然後介紹│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掏│了陳武進,這個李穆生會同意環保局的斷料禁令│359號卷第││││新聞」│最後取消?陳武進在高雄的時間每個禮拜,沒有│6頁刑事附帶│││││五天也有三四天,(李濤:這個證據拿出來!)│民事起訴狀│││││陳武進有沒有常在五福二路〈享溫馨〉裡面有「││││││特定」的包廂?警政人員還要到包廂裡面去朝拜││││││,連在春節的時候, 蔡俊章 警察局長還要帶隊到││││││享溫馨喝春酒。大家還在還在懷疑說蔡俊章幹嘛││││││帶高階警官跑到〈享溫馨〉去阿?因為享溫馨的││││││保護者是誰?他的門神是誰?就是陳武進嘛!陳││││││武進,我幫你恢復記憶好了!九如茶行也是不是││││││橋事情的地方?再讓你恢復記憶好了,他都晚上││││││10點鐘在來來炭烤的民生店,你有沒看到跟你││││││很多的警政人員?除了這個以外,我還有法務部││││││的公文是老江湖炭烤店!陳武進先生,你有沒有││││││住○○○區○○○路○號?用別人的名字所登││││││記的住宅裡面!陳武進在高雄,幾乎等於在問邱││││││毅你是不是男人的一樣問題嘛!陳武進在高雄活││││││動之頻繁已經被稱為地下市長。│││├─┼─────┼─────────────────────┼──────┼───┤│6│101年7月│第二個地方,你陳菊作為高雄地方的大家長,你│本院102年││││11日TVBS│到現在連你弟弟陳武進幹了什麼事,你都不知道│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掏│,你陳武進不是很威風嗎?縱貫黑白兩道,你可│359號卷第││││新聞」│以總管,但是遇到陳啟祥,你一樣阿,跟錢作怪│6頁刑事附帶│││││,一樣變陳啟祥的虎阿,陳啟祥叫你去找環保局│民事起訴狀│││││,叫你去打通李穆生,你就做,所以,陳菊你到││││││現在連這個都搞不清楚,我相信她是知道的阿,││││││因為知道所以才說謊,明明知道陳武進,每天在││││││高雄喬事情,還要騙,說她弟弟不在高雄在宜蘭││││││。│││├─┼─────┼─────────────────────┼──────┼───┤│7│101年7月│(一)邱毅說,洪智坤與他談了高雄市長 陳局 的│本院102年││││20日於│弟弟陳武進和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度附民字第││││TVBS新聞│的『關係』,並說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359號卷第││││台接受聯合│,就形成『幫派式的組織』,這些人跟他│7至8頁刑││││報採訪│曾舉發的『老江湖碳烤店』案是原班人馬│事附帶民事起│││││、不謀而合。│訴狀│││││(二)邱毅說,他和洪智坤為何見面不能對外說││││││明,『只能說是有人撮合、不期而遇,而││││││且相談甚歡』,後來他與洪智坤就沒有再││││││見過面,不過陸續有透過『中間人』接觸││││││,洪智坤還曾提供多張照片,其中有一張││││││是陳武進、李穆生和廢五金業者的合照,││││││當時不知道那個業者是誰,『現在想起來││││││,那個人可能是陳啟祥』。│││├─┼─────┼─────────────────────┼──────┼───┤│8│101年7月│林益世的案子已經到了峰迴路轉的階段了,其實│本院102年││││30日TVBS│陳啟祥是個可憐人,當然啦,他的汙染是可恨的│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掏│!但他是在新舊門神之間的拉扯之下,他陷入一│359號卷第││││新聞」│個非常困難的情況,那新門神是誰呢?新門神怎│8頁刑事附帶│││││麼跟林益世進行角力呢?林益世成為秘書長,跟│民事起訴狀│││││陳啟祥要6300萬,新門神難道坐視讓陳啟祥被││││││拉過去嗎?當然不是,新門神最重要的武器就是││││││環保局的壓力,而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那││││││環保局的壓力來自哪裡呢?當然來自李穆生呀!││││││李穆生揚言告我,不過他的下場會跟林益世一樣││││││,告訴變成是一場笑話嘛!而能夠管得動李穆生││││││的只有誰?就只有陳菊的弟弟陳武進嘛!這也是││││││陳菊為什麼要公然說謊,說陳武進都在宜蘭不在││││││高雄,這是一個心虛的表現嘛!│││├─┼─────┼─────────────────────┼──────┼───┤│9│101年8月│這基本上是高雄在辦,在辦陳菊的弟弟陳│本院102年││││1日TVBS│武進,他們從 蘇嘉全 擔任屏東縣長,由他│度附民字第││││電視台「│的哥哥在外面喬,於是就產生了一種地方│359號卷第││││2100掏新│上他去圖利的模式,所以他們不在政府裡│8至9頁刑││││聞」│擔任職務,可是具代表性,皇親國戚呀!│事附帶民事起│││││又具有相當多的人脈,由他們來處理,作│訴狀│││││為綁標、收賄的中心是比較方便的。所以││││││才會由屏東發展出蘇嘉全、 蘇嘉富 ;高雄││││││的陳菊和陳武進;嘉義的 張花冠 和他妹妹││││││。(李濤:但這裡頭沒有關係)來,關係││││││在於這個吳銘圳,這是四位教授之一,陳││││││武進把他介紹到高空大當系主任,助理教││││││授當系主任是很少很少的。高雄市調處的││││││主任親自去壓他,吳銘圳就是陳武進帶到││││││高雄去,負責進行所謂的評委裡面這些學││││││者專家教授去call的一些核心人物。(││││││李濤:這必須吳銘圳很直接坦承這樣發生││││││的一個事情。)我這樣說好了,李穆生昨││││││天壹週刊打給他,他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 永生 弊案被起訴,丟了官,被││││││陳武進拉到高雄擔任環保局長,昨天壹週││││││刊問他,他也不知道被陳啟祥爆料多少,││││││有沒有被錄音,所以心虛嘛,陳菊也希望││││││他辭掉啦!他的聲明是沒有向陳啟祥索賄││││││,那有沒有收賄呢?李穆生基本上、吳銘││││││圳都是高雄 陳菊弟 弟陳武進整個進行所謂││││││的環保工程綁標集團的核心人物。│││├─┼─────┼─────────────────────┼──────┼───┤│10│101年8月│(一)葉雅強在高雄擁有很多環保公司,葉雅強│本院102年││││2日TVBS│跟誰特別好,跟 李崑澤 也就是陳菊的姪子│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李穆生就是透過葉雅強認識陳武進的。│359號卷第││││2100掏新│葉雅強明明是高雄的公司怎麼會牽扯到嘉│9至11頁刑││││聞」│義的案子呢?因為他就是屬於南臺灣的綁│事附帶民事起│││││標集團一起的。│訴狀│││││(二)葉雅強在環境工程界是喊水會結凍的人,││││││可以說是最有辦法,可以直通陳菊辦公室││││││的,可以直通陳武進、李穆生的,另外4││││││個收押教授有3個來自高雄。六個收押││││││裡面有四個來自高雄,怎麼回事呢?難道││││││是,所謂綁標集團要有核心,然後要跟各││││││地結盟,如果核心是以市長的弟弟為首,││││││它到嘉義這邊就找到以妹妹為首,形成綁││││││標集團的核心菁英,派到嘉義來,形成所││││││謂的採購貪污弊案,收押的裡面就藏了這││││││樣的玄機。明明是嘉義的案子怎麼會由高││││││雄地檢署來辦呢?││││││(三)因為環保工程的的很多、金額不大,所以││││││你必須要做到規模經濟,也就是說你不能││││││只做一個,若只做一個賺的錢還不夠我去││││││酒店去找一個小姐,所以必須要跨區域去││││││做策略聯盟,誰來做最好呢,最好是不具││││││公職身分的,市長的弟弟妹妹、親信等,││││││所以由高雄為核心,跟嘉義、臺南就發展││││││出策略聯盟,所以才可以說到為什麼這次││││││嘉義採購案裡頭會出現大部分都是來自高││││││雄的,我先講最關鍵的人,葉雅強在高雄││││││是喊水會結凍(臺語)的廠商,我說一個││││││你們就懂了,最近李穆生開始有名了,李││││││穆生原來是臺南縣環保局局長,因為涉案││││││,所以丟了官,他希望能進入陳菊陣營,││││││就找了葉雅強去找陳菊,可是陳菊那時候││││││喜歡另外一個人,叫做蕭 裕正 ,所以 蕭裕 ││││││正擔任環保局局長,而 蕭裕正 背後是一個││││││最近也很紅的人,叫洪智坤,所以李穆生││││││透過葉雅強的關說就失敗了。後來因為蕭││││││裕正涉嫌弊案所以沒幹了,而洪智坤則被││││││陳武進取代了,而葉雅強就透過陳武進把││││││李穆生介紹給陳菊,成功了,擔任環保局││││││長。所以李穆生、葉雅強、陳武進就成為││││││一個非常堅強的金三角關係,接著再從宜││││││蘭拉進了吳銘圳,就成了堅強的四人幫,││││││四人幫的頭是陳武進,環保局長握有行政││││││權的叫李穆生,廠商代表叫葉雅強、學者││││││專家代表叫吳銘圳,成為堅強的綁標四人││││││幫。│││├─┼─────┼─────────────────────┼──────┼───┤│11│101年8月│而現在收押的人裡有兩個非常關鍵,一個叫吳銘│本院102年││││3日TVBS│圳,一個叫葉雅強,在整個綁標集團裡面,吳銘│度附民字第││││電視台「│圳可以說是學者召集人,葉雅強是廠商召集人,│359號卷第││││2100全民│這當中不只他們兩個跟陳武進關係良好,另外陳│11至12頁││││開講」│ 美霞 ,就是被聲押之後20萬交保,另一個叫 方煥 │刑事附帶民事│││││銘,他是元科環保公司的,也是被聲押之後被交│起訴狀│││││保,葉雅強因為堅不吐實因為葉雅強是李穆生、││││││陳武進和外面環保廠商之間非常重要的聯繫,錢││││││很多是從這邊出去的,所以葉雅強是關鍵,所以││││││這就是為了要抓住後面的大咖,那當然就是陳武││││││進,那陳武進要操作必須要透過李穆生,只要陳││││││武進也說他不是公務員呀,如果這兩個關鍵人物││││││不認真問,就逮不出後面那個人了。│││└─┴─────┴─────────────────────┴──────┴───┘附表二:
┌─┬─────┬─────────────────────┬──────┬───┐│編│節目時間及│言論內容│卷證出處│備註││號│名稱││││├─┴─────┴─────────────────────┴──────┴───┤│【被告林瑞圖部分】│├─┬─────┬─────────────────────┬──────┬───┤│1│101年7月│(一)許智傑有沒有姓陳的,那個姓陳的跟陳菊│本院102年││││6日TVBS│關係深厚?政策才會急轉彎啦,公文反應│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新│怎麼這麼快,一定要有強力人士,且許智│359號卷第││││聞夜總會」│傑當過市長,那公文上呈到市長室,市長│12頁刑事附│││││要不要先查一查、看一看?高雄市環保局│帶民事起訴狀│││││如果是針對地勇違法的事情,怎麼會去要││││││求中鋼停料?這裡面擺平地方政府一定有││││││拿錢呀!那圖中那群利益團體我剛剛有講││││││,跟陳菊有關係深厚的人被拜託去跟環保││││││局喬!││││││(二)環保單位所做的行政處分通常都是開罰單││││││,之後才是勒令停業,之後才是斷水斷電││││││,怎麼會有嚴禁別人停止供料呢?而且環││││││保局很急著發公文,5月20幾號會勘紀││││││錄先說公文指示建議,可是中鋼照常停料││││││,5月30日又發公文,6月1日又更││││││改發個公文說前面作廢;6月4日又發││││││一個公文要開協調會,人家地勇跟中鋼的││││││事別人都不急,你環保局急什麼?│││├─┼─────┼─────────────────────┼──────┼───┤│2│101年7月│陳啟祥確實有去找過國民黨民進黨,立委也有找│本院102年││││7日TVBS│,但找 林國正 沒有用,許智傑才有用,許智傑透│度附民字第││││電視台「週│過陳菊的弟弟以及高雄市三個議員去跟環保局溝│359號卷第││││末開講」│通,所以才會有5月30日的公文,大轉彎,6│12至13頁│││││月1日才會說公文無效,他找了立委加議員。│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3│101年7月│(一)我剛去一趟高雄,這一點是確定的,我去│本院102年││││9日TVBS│確認過的,許智傑他確實有跟環保局局長│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新│李穆生,而且有去環保局,去把他帶…跟│359號卷第││││聞夜總會」│陳武進,陳武進用電話進去,陳菊的弟弟│12至13頁│││││呀,陳武進是打電話進去交代說現在許委│刑事附帶民事│││││員要去找你。這是第一點。│起訴狀│││││(二)人家這個裡面都告訴我,現在我也不能把││││││告訴我的人講名字出來,會害死他沒有工││││││作阿!陳武進打電話進去,他說許智傑要││││││去找你們,有關於中鋼的那個爐渣料、爐││││││下渣的料還有船鋼的料,那些廢料的問題││││││,你們把他那個禁的斷料的問題,你們配││││││合許委員下去講,他有打電話進去的,怎││││││麼會沒有呢?不然國民黨三個議員,包括││││││議長去講都沒用啊!為什麼他們去講都沒││││││用,不同派、不同黨,南部地區哪有管你││││││什麼,你要來講的就是要民進黨,否則的││││││話你不可能讓我幫你發這張公文(李 艷秋 ││││││:而且一定要在市府使得上力氣的人對不││││││對?)因為你一個公文,這個我們調查員││││││,大調查員在這裡,你一個公文從市政府││││││的環保局要出去,給一個不屬於市政府的││││││,比市政府那個管,大概中央單位的,你││││││一定要經過市長蓋章,這是一個程序,必││││││須要的公文流程。因為他代表了一份正式││││││的公文要出去,市長都要知情(所以你覺││││││得市長是知情的)市長都一定知情,我議││││││員、立法委員我都做過,我怎麼不曉得?│││├─┼─────┼─────────────────────┼──────┼───┤│4│101年7月│(一)我有一個高雄市環保局的官員啦,他也即│本院102年││││27日TVBS│將在約談的名單之內,他們說有6張公│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新│文,為什麼政策急轉彎?都是李穆生交辦│359號卷第││││聞夜總會」│的。( 李豔秋 :可是環保局已經有9個│14至16頁│││││官員被約談了啊,就是沒有局長呀。)我│刑事附帶民事│││││們下禮拜就可以見真章,而且會搜索兩個│起訴狀│││││很重要的機關。而且陳啟祥那時候拿出來││││││的那六張光碟呀,那是沒有什麼重要性呀││││││。因為他發現他不能脫身,所以就叫他兒││││││子另外拿另外三張光碟,據我知道的,一││││││片是 程彩梅 跟陳武進的收賄過程的錄音。││││││(二)陳啟祥的女友程彩梅有跟那個陳武進見面││││││也把他錄的這些光碟過程都有,第一片陳││││││武進;第二片 陳耀中 ,以前 林宏忠 的助理││││││嘛,那林宏忠跟誰最好, 陳哲男 ,高雄的││││││前立委。現在這個三片出來啦就是會開花││││││。││││││(三)另外交出來的這三張光碟才是重點,就是││││││陳啟祥、程彩梅跟那個陳武進見面的當場││││││錄的都有,( 陳鳳馨 :沒有呀,你要先確││││││定人家有見面呀!),有見面,確實有見││││││面,等一下我再講李穆生跟許智傑他弟弟││││││許智善到底收了多少錢,陳武進到底他這││││││個金額是多少,這光碟都有講。││││││(四)還有一點補充的,陳武進究竟收了程彩梅││││││多少錢我們目前還沒有得到,但是陳武進││││││卻是給了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李穆生30萬││││││;再來,許智傑的弟弟叫做許智善,他也││││││拿了30萬(李豔秋:你的意思是說許智││││││傑沒有拿錢嗎?),沒有,許智傑他們,││││││是他弟弟拿嘛!他弟弟就是他的白手套啊││││││!(李豔秋:你這個人名跟錢都說出來了││││││,就要有點證據了),我要把這個事實告││││││訴全國觀眾朋友,這裡面後,他怎麼貪贓││││││枉法,我們就要把他抖出來。││││││(五)哎呀!陳武進沒有那麼慷慨呀,以前我在││││││當組織部主任的時候,他是我的…,說實││││││在他沒那麼慷慨,我跟你說啦,有時候是││││││分個紅就好了啦,陳武進給這些人喝涼水││││││而已啦,李穆生也算是他底下的人啊!他││││││姊姊,陳菊的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我地下││││││市長給你個30萬,走路工還是讓你喝個││││││涼水,叫那些官員把那些政策急轉彎。(││││││李豔秋:這個我們要找一些證據的啦!要││││││找嘛)這個我說光碟裡面嘛!││││││(六)這個陳武進他在高雄有一個招標集團,專││││││門在做招標的。他這個招標集團,他是專││││││門聘請一些環保學者,來評一些環保類的││││││、什麼類的、工程類的,一些大學者來做││││││評審,有一個宜蘭大學的講師,就是現在││││││已經也沒有在那邊教,現在都在那邊做一││││││個招標,都要聽陳武進的,你哪一個跟他││││││們,哪一個標你要給誰呀,大家先講好價││││││格,你就給他標了呀!是真的呀,包括到││││││,我跟你講那種環保回收的,洗街頭的,││││││那種統統對外招標都是他們來評定的。(││││││李豔秋:就是說你要來包這個)都是他們││││││評定,你不管包環保各項公共工程,一定││││││要透過陳武進這個集團(陳鳳馨:你這樣││││││不就變成南港展覽館的 吳淑珍 跟 余政憲 了││││││嗎?)對,統統這些評審委員都是陳武進││││││的人,你今天有任何廠商要進來得這個標││││││先跟我談好,就是這樣子。│││├─┼─────┼─────────────────────┼──────┼───┤│5│101年7月│(一)怎麼可能沒有這回事,這是本節目講得太│本院102年││││30日TVBS│準了嘛!剛剛我們提到的,起訴第一時間│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新│收到的六片光碟都是林益世這邊的,沒有│359號卷第││││聞夜總會」│涉及其他人,所以他不能變為汙點證人嘛│16至18頁│││││,他就叫他兒子把另外3片光碟拿出來│刑事附帶民事│││││,裡頭就有程彩梅跟陳武進的對話,那為│起訴狀│││││什麼我上禮拜會講到高雄市環保局長拿了││││││陳武進30萬,還有許智傑弟弟,為什麼││││││陳武進也拿給他30萬,這裏面都已經挑││││││明了,而且把數字都已經講出清楚了,(││││││ 李艷秋 :所以拿出他們的收條呀,收錢有││││││收條呀!)收條在光碟錄影帶這個也都有││││││證人的,這個都會錄到的,所以算是講得││││││可能是太準了,特偵組不太有面子。││││││(二)三張光碟我也講出來了,第一塊是程彩梅││││││跟陳武進的,那個錄音對話的光碟都有了││││││嘛!第二塊是陳耀中,那個中耀的對話也││││││都有了嘛,再來是那個中聯的也都有了嘛││││││。││││││(三)他跟陳啟祥去交代李穆生呀!( 馬在勤 :││││││所以需要一段聯繫)對呀,這一段連繫可││││││能特偵組還在追蹤,才能追到環保局局長││││││呀,因為約談9個官員他們都說我們斷││││││料、供料都是局長指示的呀!他們特偵組││││││現在查都推到李穆生的身上呀,那現在我││││││又把他的層級升高,升高到副祕書長 許傳 ││││││盛呀。││││││(四)陳武進當然包大塊的,對呀他是統包呀,││││││那個分給他們大家吃個紅,這叫做茶水費││││││呀,連那個許智傑立委,他只不過是陳武││││││進的一個小弟,就是幫他傳話的人,所以││││││他弟弟有許智善有分了30萬(李豔秋:││││││所以你現在有人名有錢嘍)。││││││(五)如果在南部的工程界,大家都知道,不只││││││在南部,你從濁水溪以南通通都知道,因││││││為陳武進有組一個沒有登記的公司,叫招││││││標集團的一種綠色公司,他是聘請宜蘭大││││││學的講師,他們是評審,譬如像環保類的││││││評審委員,委員都由他來找,或是找一個││││││他現在有一個是高雄空大的主任跟一個教││││││授,他們來組一個評審集團,這些評審委││││││員都是他們找來組成的,這都學界,因為││││││要學界才能當委員(李艷秋:所以我說要││││││給誰得標?),對,陳武進就去找這個廠││││││商說你們要有意來得標,來,你價碼出來││││││,他們只是說負責評審讓你得到標,得到││││││標以後這一段的錢他們就收走了(李艷秋││││││:那如果我有好幾家廠商都要得這個標呢││││││?)就像那個,他們就來大家比價嘛(李││││││艷秋:比價?我就投標比價呀?!)比如││││││我比價,陳武進厲害的地方在於,如果很││││││多家要,那就我來得,然後再來包給這3││││││、4家,一點小意思紅包遮口費,這就是││││││搓圓仔湯啦。你們都要標,不要啦!你們││││││就陪我就好,到時候再發包出去給一點吃││││││紅。││││││(六)那個現在雲林嘉義縣,特偵組已經掌控很││││││多,從2006年到2012年,這期段的環││││││保啦、掃街的、資源回收,公共工程一大││││││堆,大概都已經監聽到了(李艷秋:那跟││││││陳武進什麼關係?)是他在,他是頭頭耶││││││!(李艷秋:還跨高雄呀?)他從高雄跨││││││到雲林、嘉義縣都有呀,(李艷秋:怎麼││││││可能?)怎麼不可能!│││├─┼─────┼─────────────────────┼──────┼───┤│6│101年7月│(一)這一次為什麼雄檢要去嘉義辦?你知道幕│本院102年││││31日TVBS│後的弟弟幫,就是陳菊的弟弟陳武進、許│度附民字第││││電視台「新│智傑的弟弟許智善,他們有一個弟弟幫,│359號卷第││││聞夜總會」│他們組成一個集團處理公共工程的、環保│18至19頁│││││的,找來一些學者。 黑桃 是陳武進!雄檢│刑事附帶民事│││││為什麼去到嘉義辦,因為他們都是新潮流│起訴狀│││││系統,他邀請一個學者,今天他也被搜索││││││了,他以前是 蘭陽 學院的一個助教而已,││││││後來陳武進把他弄到高雄市當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評審,由他做召集人,就是他們有││││││做運作。││││││(二)那你今天一整個標都是被做的壟斷性的,││││││弄公共工程都知道的,要先有資格標再有││││││技術標,才能有價格標。他在評審為委員││││││都是他們這個弟弟幫控制住,就是他就全││││││部找這些評審委員來談,那由這個以前那││││││個蘭陽技術學院的助教,現在是空大的系││││││主任,還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召集人。因││││││為這個也是連續是他們跟這個弟弟關係的││││││,今天的搜索只是個引言。││││││(三)他負責找來評,找到另外三個他自己的人││││││,最後一個就公正呀沒差啦,就陳武進叫││││││吳銘圳去找,五個裡就有四個了!其中一││││││個很公正性的,他就算反對也沒有用呀,││││││就會流到我這裡了呀!(李豔秋:那錢怎││││││麼分?)錢陳武進去分呀,因為有進去告││││││訴我的委員。││││││(四)廠商是這樣子啦,他會找一些他比較熟悉││││││的廠商一起來,然後說他現在要標一個案││││││子,你們要不要?那要出多少?找這些人││││││談判,如果這個標是1千萬,然後看他││││││們報多少來,多的就給他,然後跟學者說││││││給某家廠商過,然後高價的就會跟陳武進││││││談,陳武進也會叫他們要找人來陪標,你││││││們來陪標,裡頭都是我的人,然後事成給││││││陪標一點分紅。學者跟中間人是一掛的,││││││一個主要是自己人,像吳銘圳這樣,再讓││││││他去找兩個人,就2/3了。│││├─┼─────┼─────────────────────┼──────┼───┤│7│101年8月│(一)如果說要把陳武進整個事證要弄清楚,就│本院102年││││1日「新聞│是要這些教授,因為這些教授是陳武進找│度附民字第││││夜總會」│來的。│359號卷第│││││(二)陳武進是我差不多一個多月前上節目我就│20頁刑事附│││││講他了!講他的時候已經隱隱約約在講一│帶民事起訴狀│││││些教授了,因為這些評審委員都是在聽他││││││的,那個說就是叫他怎麼做怎麼做,你要││││││拿什麼案,你要給我幾%,廠商要我幾%││││││,其實教授的主導者是吳銘圳,接受的,││││││吳銘圳接受陳武進的指使,再去找一些委││││││員來做評審。│││├─┼─────┼─────────────────────┼──────┼───┤│8│101年8月│(一)吳銘圳就是陳武進介紹 張瑛姬 認識的,他│本院102年││││2日「新聞│就告訴他說這群學者很好用,3.5萬塊就│度附民字第││││夜總會」│可以處理了,當然把這些好康的介紹給他│359號卷第│││││們去用呀。│20至21頁│││││(二)吳銘圳以前在蘭陽技術學院當助教耶(李│刑事附帶民事│││││艷秋:助理教授啦!)助理教授就叫助教│起訴狀│││││嘛!馬上他升過去高空大就當教授,(李││││││艷秋:系主任啦),對,又做系主任,他││││││是陳武進拉來的耶!││││││(三)(李艷秋:所以不可能沒有連結,我高雄││││││地檢署還跑去嘉義,幫你辦案子嘛。)當││││││然不可能呀,因為 蔡昌達 他是民進黨籍的││││││副議長,那時候他在控告地勇,因為那時││││││ 候地勇 是找林益世的,所以他們在鬥,幕││││││後的大老闆是誰?就是陳武進啊!領頭羊││││││就是陳武進,像許智傑都是 虎仔 而已,你││││││讓我念一個詩句:「南部弟弟妹妹幫,拿││││││錢辦事太囂張,搶標綁標洩評委,橫行南││││││部無人擋,出事兄姐都裝傻,因為清譽受││││││重傷,姐姐妹妹貪起來,檢調通通抓光光││││││。」因為禮拜二我真的要下去嘉義拿資料││││││。│││└─┴─────┴─────────────────────┴──────┴───┘附表三(聯合報101年7月20日A8版內容)┌─────────────────────┐│㈠邱毅說:「洪智坤與他談了高雄市長陳菊弟││弟陳武進和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李穆生的『││關係』,並說陳武進加入陳菊核心後,就形││成『幫派式的組織』,這些人跟他曾舉發的││『老江湖碳烤店』案是原班人馬、不謀而合││」。││㈡邱毅說:「他和洪智坤為何見面不能對外明││,『只能說是有人撮合、不期而遇,而且相││談甚歡』,後來他與洪智坤就沒有再見過面││,不過陸續有透過『中間人』接觸,洪智坤││還曾提供多張照片,其中有一張是陳武進、││李穆生和廢五金業者的合照,當時不知道那││個業者是誰,『現在想起來,那個人可能是││陳啟祥』」。│└─────────────────────┘附件1:
┌───────────────────────────┐│本人邱毅連續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5日於TVBS電視台掏││新聞同年月6日於TVBS電視台TVBS全民開講、同年月8日於TV││BS電視台2100週末開講、同年月9日於TVBS電視台2100議題挑││戰、同年月11日於TVBS電視台掏新聞、同年月月12日於TVBS電││視台掏新聞、同年月20日於TVBS新聞台接受聯合報採訪時、同││年月30日於TVBS電視台掏新聞、同年8月1日於TVBS電視台21││00掏新聞、同年8月2日於TVBS電視台2100掏新聞、同年8月3││日於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之節目中,發表陳武進先生收││受地勇公司陳啟祥金錢,向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李穆生施壓,使││高雄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政策大轉彎;每天在高雄喬事││清、縱貫黑白兩道、為環保工程綁標集團核心人物,與李穆生││、葉雅強、吳銘圳組成堅強綁標四人幫等不實言論,造成陳武││進先生名譽嚴重受損,實屬不該,本人已知錯誤,特此向陳武││進先生公開道歉。││道歉人:邱毅│└───────────────────────────┘附件2:
┌───────────────────────────┐│本人林瑞圖連續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6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同年月7日於TVBS電視台週末開講、同年月9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同年月27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同年月30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同年月31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同年8月1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同年8月2日於TVBS電視台新聞夜總會節目中,發表陳武進先││生收受地勇公司程彩梅交付之金錢,並交付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李穆生走路工三十萬元,許智傑的弟弟三十萬元,使高堆市環││保局對地勇公司斷料之政策大轉彎;成立招標集團,控制濁水││溪以南之公共工程,進行搶標、綁標、洩漏評審委員名單,橫││行南部無人擋等不實言論,造成陳武進先生名譽嚴重受損,實││屬不該,本人已知錯誤,特向陳武進先生公開道歉。││道歉人:林瑞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