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37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告 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惟查,依原告所提之現金卡款約定條款「其他約定事項」第參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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