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