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弄19號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依原告之主張係本於兩造間所定之信託靠行委託服務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而生,而依上開契約書第16條之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及保證人等合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可知兩造已明示合意本件應由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址設於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則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