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李培彥 即祭祀公業 李火德 派下員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邦 即祭祀公業李火德申報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51,613元,應繳裁判費64,954元,本院乃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