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法登他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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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法登他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登他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
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捐助章程准許變更如附表記載。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新港奉天宮為配合實際需要,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先後經董事會通過增訂捐助章程第三十八條,以及變更捐助章程第七條條文,故聲請准許變更章程。
三、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未違背財團法人的立法精神,而且和民法有關法人規定沒有抵觸,故其聲請變更章程,應該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