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張雯媛 被告 焦雲武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羅貞元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