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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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萬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
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捌張、歷次開獎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萬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206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9663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簽注單8張、歷次開獎單4張,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萬成意圖營利,自民國99年底某日起至100年5月
5日間,提供公眾得出入之基隆市○○區○○路○○○號「SK
TAT」服飾店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其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四星」,賭客簽選每注4個號碼之賭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0元(二星、三星)、220元(二星、三星、四星),約定如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可獲得彩金,如未簽中,賭金即悉歸被告所有,嗣於100年5月5日夜間7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簽注單8張及歷次開獎單4張等物,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2068號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惟以緩起訴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為緩起訴之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966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訛。扣案之簽注單8張、歷次開獎單4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單獨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