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46號上訴人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喬心怡 律師上訴人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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