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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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798號債權人 王宜晏 即逸倉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晏」或「豔」)?並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38798 號裁定(99.10.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中簡 字第 525 號(100.05.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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