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郭 俊明 債務人郭 林淑娥 債務人 郭有成
一、債務人 郭林淑娥 、 郭俊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序號1、3、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郭有成、郭俊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郭有成、郭林淑娥、郭俊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郭俊明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郭林淑娥、郭有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9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0年09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80,88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0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林淑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56%│││31170│郭俊明│8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郭有成、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56%│││29353│俊明│8月01日起│││││元│││││├──┼───┼─────┼──────┼──────┼───────┤│003│新臺幣│郭林淑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56%│││21417│郭俊明│8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郭有成、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56%│││18733│林淑娥、郭│8月01日起│││││元│俊明││││├──┼───┼─────┼──────┼──────┼───────┤│005│新臺幣│郭林淑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456%│││83216│郭俊明│8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林淑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170│郭俊明│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郭有成、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353│俊明│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郭林淑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417│郭俊明│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郭有成、郭│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33│林淑娥、郭│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俊明│││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郭林淑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216│郭俊明│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