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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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075號、第45676號、第47175號、第47617號、第47707號、第48906號、第49448號、第50262號、第51320號、第52474號、第52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威漢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七、十三、十四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陳威漢自民國113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王」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約定以提領金額0.5%為報酬擔任取簿手、提款車手,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十五至三七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施用詐術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十五至三七所示),嗣由陳威漢再持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之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提款帳戶、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十五至三七所示),再商領款項均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㈡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 陳政佑 」之人分別向 黃求新蔡宜承 施用詐術,要求提供提款卡 云云 ,致黃求新、蔡宜承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持至附表二所示地點置物櫃寄放。後陳威漢即依「王」指示之時間、地點前往置物櫃,領取提款卡(領取提款卡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二)。

二、案經 雷欣儀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許聿丞杜昱恩梁燕萍朱軒瑩林玉純 訴由 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黃求新、 黃薰葵林辰翰范寶婷丁柏豪張瑞娟黃成功林家榛游雅榛張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許玉欣何韋賢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張芷毓蔡清秀譚俊民游喬安許立坪許凱淇聶努沛韓繡憶蕭伊妏劉倖如林新花杜建宏吳惠音王鶯敏周家慶 、蔡宜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翁郁婷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威漢於本院中坦承犯行(金訴字卷第140頁),核與附件證據清單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十五至三七(共34罪)、附表二(2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王」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陳威漢及詐欺集團對告訴人朱軒瑩、林玉純、黃成功、 林家臻 、許凱淇多次詐欺、取款等行為,均係於密接時、地接續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接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貪圖報酬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角色,所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更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前科素行(多次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罪處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與部分告訴人( 張維庭 、林辰翰、何韋賢、聶努沛)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暨考量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在賣花生、做工,收入新臺幣5萬元,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金訴字卷第159頁)及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㈦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故被告除本案所犯之罪外,於另案亦有其他詐欺案件經論罪處刑,應待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因欠債而當車手,約定提領金額之0.5%部分拿去還款等語(金訴字卷第140頁),又依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拾伍至三七所示被告提領之金額,有部分超過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之金額,故應以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金額之0.5%計算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二、拾伍至三七「本案犯罪所得」欄所示(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共6931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洗錢犯行所隱匿或掩飾之詐騙所得財物,固為其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依卷內資料,堪認本案詐欺集團向告訴人或被害人詐得之款項,業經被告上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收受,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編號七、十三、十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施用詐術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七、十三、十四所示),嗣由被告再持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交付之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提款帳戶、時間、地點、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七、十三、十四所示),再商領款項均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上開各次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甚明。

三、附表一編號七、十三部分:

  本案附表一編號七之告訴人 陳嘉裕 ,於113年7月1日22時5分,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ID「yh36581」佯表示:要購買「異世界奇妙生活」遊戲帳號云云,致陳嘉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於翌日(2日)15時4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營業部,提領60,000元;本案附表一編號十三之告訴人 鄭詠 心,113年7月6日18時,詐欺集團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謊稱其提供之賣貨便賣場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被告於同日18時17分、18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38,000元、11,000元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犯行部分,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8709號、第29131號、第30027號、第30029號、第30308號、第30648號、第30883號起訴,於113年12月11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以113年審訴字第2948號判決在案(下稱前案A),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則本件檢察官起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七、十三所示之告訴人陳嘉裕、 鄭詠心 遭詐欺集團詐騙,而依指示匯款,被告再依指示提領陳嘉裕、鄭詠心所匯入詐欺贓款並依指示轉交等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075號、第45676號、第47175號、第47617號、第47707號、第48906號、第49448號、第50262號、第51320號、第52474號、第52481號(下稱本案起訴案號)向本院提起公訴,該案於114年1月1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5日新北檢 貞仁 113偵44075字第1149005665號函上本院收文戳可按(審金訴卷第5頁),則被告就此部分,與上述前案經檢察官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為本件詐欺集團於113年7月1日、7月6日對告訴人陳嘉裕、鄭詠施行詐術,致告訴人陳嘉裕、鄭詠心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個人帳戶內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並由被告依指示提領人頭帳戶內告訴人陳嘉裕、鄭詠心匯入款項並轉交上手成員,足見本件與前案A被詐欺之被害人相同,且被害人係遭同一詐欺集團詐欺,詐欺之時間、方式亦相同,被告先後在不同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陳嘉裕、鄭詠心遭詐欺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而被告於多次提領該告訴人陳嘉裕、鄭詠心所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與前案A應屬同一案件。

四、附表一編號十四部分

  本案附表一編號十四之告訴人張維庭,於113年6月29日20時40分,經詐欺集團假冒旋轉拍賣之買家、客服,佯稱:未簽署金流服務,需提供銀行帳號並依指示操作,致告訴人張維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於同日20時44分、45分在臺北市○○區○○街000號提領提領款項2萬、2萬、1萬元(應為1萬1000元)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犯行部分,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5830號起訴,於113年9月26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以113年審訴字第2262號判決在案(下稱前案B),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則本件檢察官起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之告訴人張維庭遭詐欺集團詐騙,而依指示匯款,被告再依指示提領張維庭所匯入詐欺贓款並依指示轉交等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起訴案號向本院提起公訴,該案於114年1月15日繫屬於本院,已如前述,則被告就此部分,與上述前案B經檢察官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均為本件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29日對告訴人張維庭施行詐術,致告訴人張維庭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個人帳戶內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內,並由被告依指示提領人頭帳戶內告訴人張維庭匯入款項並轉交上手成員,足見本件與前案B被詐欺之被害人相同,且被害人係遭同一詐欺集團詐欺,詐欺之時間、方式亦相同,被告先後在不同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張維庭遭詐欺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而被告於多次提領該告訴人張維庭所匯入人頭帳戶內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此部分與前案B應屬同一案件。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對同一告訴人陳嘉裕、鄭詠心、張維庭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依上開規定,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凡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本案

犯罪所得

雷欣儀

(提告)

113年6月14日14時6分,詐欺集團向雷欣儀佯稱賣場無法下單,須跟客服要求綁定帳戶及通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6日18時27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登人 為NUROMI,涉犯提供帳戶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⑴113年6月16日18時40分、2萬元

⑵113年6月16日18時40分、1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板橋車站1樓)自動櫃員提款機

150元

許聿丞

(提告)

113年6月7日10時51分詐欺集團向許聿丞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須與客服通過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7日16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42分)

4萬9,15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FERAPREMIA、中文姓名: 菲菈 ,涉犯提供帳戶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⑴113年6月7日16時35分、2萬元

⑵113年6月7日16時38分、2萬元

⑶113年6月7日16時39分、2萬元

⑷113年6月7日16時40分、2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重樂店)

⑵~⑷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重安店)

許聿丞部分

246元

杜昱恩部分

150元

杜昱恩

(提告)

113年6月6日17時41分詐欺集團向杜昱恩佯稱需使用好賣家APP交易,須與客服綁定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7日16時25分

3萬零17元

梁燕萍

(提告)

113年6月7日詐欺集團向梁燕萍佯稱可銷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7日16時25分

1萬1,760元

⑴113年6月7日16時42分、2萬元

⑵113年6月7日16時43分、2萬元

⑶113年6月7日16時44分、2萬元

⑷113年6月7日16時46分、9,000元

⑴~⑶

新北市○○區○○○路000號、106號(統一超商大同南門市)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三重重南店)

梁燕萍部分

59元

 

 

 

 

朱軒瑩部分

295元

朱軒瑩

(提告)

113年6月7日15時29分詐欺集團向朱軒瑩佯稱其國泰世華金融卡被盜刷,需聯繫客服退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7日16時35分

⑵113年6月7日16時37分

⑴4萬9,988元

⑵9,012元

林玉純

(提告)

113年7月2日6時30分向林玉純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並稱已在蝦皮付款,須簽訂保證協議及通過審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7月2日13時10分

⑵113年7月2日13時11分

⑴4萬9,983元

⑵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FITRINURHAYATI、中文姓名: 雅蒂 ,涉犯提供帳戶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⑴113年7月2日13時18分、6萬元

⑵113年7月2日13時19分、4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

500元

陳嘉裕

(提告)

113年7月1日22時5分、解除錯誤設定

113年7月2日13時36分

3萬2,001元

⑴113年7月2日13時40分、2萬元

⑵113年7月2日13時42分、1萬2,000元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萊爾富超商三重重化店

(重複起訴)

張瑞娟

(提告)

113年6月10日向詐欺集團張瑞娟佯稱:如欲貸款需提供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1日21時56分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董姿妘 ,涉犯提供帳戶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⑴113年6月11日21時58分、1萬元

⑵113年6月11日22時0分、1萬4,000元

⑶113年6月11日22時6分、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7,005)

⑴~⑵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和中山路郵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永和保平店)

張瑞娟部分

50元

黃成功部分

107元

 

黃成功

(提告)

113年6月11日20時31分向黃成功佯稱其第一銀行金融卡被盜刷,需聯繫客服退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11日21時56分

⑵113年6月11日21時57分

⑶113年6月11日22時4分

⑴9,989元

⑵4,308元

⑶6,989元

林家榛

(提告)

113年6月11日18時40分詐欺集團向林家榛佯稱賣場無法下單,須跟蝦皮客服客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11日22時25分

⑵113年6月11日22時28分

⑴4萬9,986元

⑵1萬零123元

⑴113年6月11日22時31分、5萬元

⑵113年6月11日22時32分、4萬3,000元

新北市○○區○○街00號(永和永貞郵局

林家榛部分

301元

游雅榛部分

166元

十一

游雅榛

(提告)

113年6月11日20時詐欺集團向游雅榛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且需解除分期付款遭凍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1日22時29分

3萬3,106元

十二

張加

(提告)

113年6月17日13時30分向張加佯稱已在蝦皮賣場下單,但需透過客服開通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7日16時31分

4萬9,8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莊月嬌 ,涉犯提供帳戶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⑴113年6月17日16時45分、2萬元

⑵113年6月17日16時46分、2萬元

⑶113年6月17日16時47分、9,000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孟揚門市)

249元

十三

鄭詠心

(提告)

113年7月6日17時21分、佯稱須簽署協議云云

113年7月6日18時0分

3萬7,98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陳詩芸 涉犯提供帳戶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113年7月6日18時17分、3萬8,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興富店)

(重複起訴)

十四

張維庭

(提告)

113年6月29日20時7分、佯稱須簽署保障協議云云

113年6月29日20時40分

4萬9,987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附表二編號二蔡宜承)

⑴113年6月29日20時44分、2萬元

⑵113年6月29日20時45分、2萬元

⑶113年6月29日20時45分、1萬1,000元

無監視器

十五

吳惠音

(提告)

113年6月29日17時39分詐欺集團向吳惠音佯稱其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被盜刷,需聯繫客服退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9日21時10分

8,989元

113年6月29日21時13分、1萬2,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三樓自動櫃員提款機

45元

十六

王鶯敏

(提告)

113年6月29日12時詐欺集團向王鶯敏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但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9日21時18分

4萬4,059元

⑴113年6月29日21時22分、2萬元

⑵113年6月29日21時23分、2萬元

⑶113年6月29日21時24分、2萬元

⑷113年6月29日21時24分、2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忠孝復興站2號出口」自動櫃員提款機

王鶯敏部分

220元

周家慶部分

183元

十七

周家慶

(提告)

113年6月29日詐欺集團向周家慶佯稱:如需貸款需註冊會員,且需提供提款卡驗證才能貸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9日21時16分

3萬6,535元

十八

黃薰葵

(提告)

113年6月10日21時34分詐欺集團向黃薰葵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但帳號經凍結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0日21時34分

4萬9,98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附表二編號一黃求新)

⑴113年6月10日21時48分、3萬元

⑵113年6月10日21時49分、3萬元

⑶113年6月10日21時50分、3萬元

⑷113年6月10日21時51分、3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新板特區分行)

黃薰葵部分

250元

林辰翰部分

250元

范寶婷部分

101元

十九

林辰翰

(提告)

113年6月10日21時36分詐欺集團向林辰翰佯稱其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被盜刷,需聯繫客服退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0日21時36分

4萬9,987元

二十

范寶婷

(提告)

113年6月10日19時52分詐欺集團向范寶婷佯稱其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被盜刷,需聯繫客服退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0日21時47分

2萬零111元

二一

丁柏豪

(提告)

113年6月10日詐欺集團向丁柏豪佯稱購買之商品可抽獎,中獎後,需繳納一筆核實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10日18時31分

4萬9,989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登人為附表二編號一黃求新)

⑴113年6月10日18時44分、2萬元

⑵113年6月10日18時45分、2萬元

⑶113年6月10日18時47分、2萬元

⑷113年6月10日18時47分、2萬元

⑸113年6月10日18時48分、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B1(捷運輔大站)

500元

113年6月10日18時32分

4萬9,989元

二二

張芷毓

(提告)

113年6月30日21時30分詐欺集團向張芷毓佯稱欲購買音樂劇門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日1時37分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WARNITIBTKADTIMRASAN、中文姓名: 阿妮 ,涉犯提供帳戶之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

113年7月1日1時39分、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富分行

50元

二三

蔡清秀

(提告)

113年6月18日詐欺集團向蔡清秀佯稱:如需貸款需註冊會員,且需提供提款卡驗證才能貸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0日20時30分

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SRIDWIRIYA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113年6月20日20時38分、4萬5,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莊中港郵局)

蔡清秀部分

50元

譚俊民部分

175元

二四

譚俊民

(提告)

113年6月20日18時59分詐欺集團向譚俊民佯稱其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被盜刷,需聯繫客服退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0日20時32分

3萬5,012元

二五

游喬安

(提告)

113年6月20日19時56分詐欺集團向游喬安佯稱:希望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但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聯繫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0日20時42分

2萬1,123元

113年6月20日20時50分、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中港門市)

106元

二六

許立坪

(提告)

113年6月22日0時20分前某時詐欺集團向許立坪佯稱:如欲購買冷氣需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2日0時20分

1萬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黃文忠 ,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113年6月22日0時33分、2萬3,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莊中港郵局)

75元

二七

許凱淇

(提告)

113年6月22日17時5分詐欺集團向許凱淇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但需透過客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23日13時4分

⑵113年6月23日13時9分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林韋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⑴113年6月23日13時17分、6萬元

⑵113年6月23日13時18分、6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

許凱淇部分

500元

聶奴沛 部分

125元

二八

聶努沛

(提告)

113年6月23日13時4分前某時詐欺集團向聶努沛佯稱:購物款項無法匯入,但需透過客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3日13時6分

2萬5,030元

二九

韓繡憶

(提告)

113年6月23日17時55分前某時詐欺集團向韓繡憶佯稱購中獎後,需繳納一筆核實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23日17時55分

⑵113年6月23日18時48分

⑴2,000元

⑵2,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林嘉豪 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⑴113年6月23日19時22分、6萬元

⑵113年6月23日19時23分、5萬6,000元

⑶113年6月23日19時36分、1萬7,000元

⑴~⑵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新泰路郵局)

20元

三十

蕭伊妏

(提告)

113年6月23日19時詐欺集團向蕭伊妏佯稱:希望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但已付款但帳戶經凍結,需透過客服聯繫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23日19時16分

⑵113年6月23日19時17分

⑴4萬9,986元

⑵4萬9,986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園寧店)

500元

三一

劉倖如

(提告)

113年6月25日14時詐欺集團向劉倖如佯稱:蝦皮帳號未簽署洗錢防制法文件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6月25日16時45分

⑵113年6月25日16時48分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李雅熏 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⑴113年6月25日17時1分、6萬元

⑵113年6月25日17時2分、3萬9,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莊中港郵局)

500元

三二

林玫瑄

(未提告)

113年6月24日詐欺集團向林玫瑄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但需透過客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5日17時19分

3萬66元

⑴113年6月25日18時1分、2萬元

⑵113年6月25日18時2分、1萬7,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B1樓(捷運頭前庄站

林玫瑄部分

150元

林新花部分

30元

三三

林新花

(提告)

113年6月25日17時33分詐欺集團向林新花佯稱:希望使用7-11賣貨便交易,但需透過客服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6月25日17時45分

5,986元

三四

杜建宏

(提告)

113年7月6日15時24分詐欺集團向杜建宏佯稱:商品中獎後,需繳納一筆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7日0時5分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賴明寶 、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113年7月7日0時10分、5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

250元

三五

翁郁婷

(提告)

113年7月15日20時52分詐欺集團向翁郁婷佯稱:希望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但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聯繫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5日21時37分

3萬8,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NOVIAARYIYANI,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⑴113年7月15日21時41分、2萬元

⑵113年7月15日21時42分、1萬8,1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蘆洲徐匯店)

191元

三六

許玉欣

(提告)

113年7月8日19時43分詐欺集團向許玉欣佯稱:希望使用旋轉拍賣交易,但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聯繫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8日20時8分

1萬3,123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為 蕭元暉 ,涉犯詐欺案件另為警偵辦中)

113年7月8日20時14分、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仁仁門市)

許玉欣部分

66元

何韋賢部分

321元

三七

何韋賢

(提告)

113年7月8日16時13分詐欺集團向何韋賢佯稱:希望使用「全家好賣+」交易,但無法下單,需透過客服聯繫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3年7月8日19時32分

⑵113年7月8日19時33分

⑶113年7月8日19時57分

⑴4萬9,983元

⑵1萬零103元

⑶4,065元

犯罪所得總共

6931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

時間及方式

寄放之帳戶提款卡

被告取提款卡時間、置物櫃地點

黃求新

(提告)

113年6月10日11時33分向黃求新佯稱:進行反詐騙審核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將名下提款卡放在右列置物櫃。

玉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10日16時51分、頂溪捷運站2號出口置物櫃638櫃06門

蔡宜承

(提告)

113年6月24日向蔡宜承佯稱:中獎須進行核實云云,致其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將名下提款卡放在右列置物櫃。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9日14時42分、捷運先嗇宮站3號出口置物櫃7櫃8門

附表三

編號

行為態樣

罪 刑

附表一編號一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二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三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四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五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六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一編號八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九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十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一編號十一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一

附表一編號十二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二

附表一編號十五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十三

附表一編號十六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四

附表一編號十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五

附表一編號十八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六

附表一編號十九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七

附表一編號二十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八

附表一編號二一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十九

附表一編號二二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十

附表一編號二三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一

附表一編號二四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二

附表一編號二五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三

附表一編號二六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四

附表一編號二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五

附表一編號二八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六

附表一編號二九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七

附表一編號三十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八

附表一編號三一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九

附表一編號三二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十

附表一編號三三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一

附表一編號三四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二

附表一編號三五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三

附表一編號三六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四

附表一編號三七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五

附表二編號一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六

附表二編號二

陳威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件證據清單

卷宗對照清單

一、113年度他字第6186號卷,下稱他字卷。

二、113年度偵字第44075號卷,下稱偵一卷。 

三、113年度偵字第45676號卷,下稱偵二卷。   

四、113年度偵字第47175號卷,下稱偵三卷。 

五、113年度偵字第47617號卷,下稱偵四卷。  

六、113年度偵字第47707號卷,下稱偵五卷。 

七、113年度偵字第48906號卷,下稱偵六卷。  

八、113年度偵字第49448號卷,下稱偵七卷。 

九、113年度偵字第50262號卷,下稱偵八卷。  

十、113年度偵字第51320號卷,下稱偵九卷。 

十一、113年度偵字第52474號卷,下稱偵十卷。  

十二、113年度偵字第52481號卷,下稱偵十一卷。 

十三、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01號卷,下稱審金訴卷。

十四、114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卷,下稱金訴字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陳威漢】之供述

 ㈠113年07月27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5至8頁)

 ㈡113年07月27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7至10頁)

 ㈢113年07月27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至5頁)

 ㈣113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5至7頁)

 ㈤113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偵七卷第5至7頁)

 ㈥113年08月13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12至15頁)

 ㈦113年08月13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4至6頁)

 ㈧113年09月18日偵訊筆錄(偵六卷第28至33頁)

 ㈨113年10月08日警詢筆錄(偵七卷第53至55頁)

 ㈩113年08月21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5至6頁)

 113年08月21日警詢筆錄(偵九卷第18至19頁反)

 113年09月13日警詢筆錄(偵十卷第5至6頁)

 113年09月06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4至5頁)

 114年04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審金訴卷第75至7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雷欣儀】之證述

  113年06月16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0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許聿丞】之證述

  113年06月07日警詢筆錄(他字卷第16至17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杜昱恩】之證述

  113年06月07日警詢筆錄(他字卷第25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梁燕萍】之證述

  113年06月07日警詢筆錄(他字卷第31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朱軒瑩】之證述

  113年06月09日警詢筆錄(他字卷第38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純】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54至55頁)

八、證人即被害人【陳嘉裕】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張瑞娟】之證述

  113年06月17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16頁)

十、證人即被害人【黃成功】之證述

  113年06月11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19至21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林家榛】之證述

  113年06月13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25至27頁)

十二、證人即被害人【游雅榛】之證述

  113年06月12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37至38頁反)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張加】之證述

  113年06月17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45至46頁)

十四、證人即被害人【鄭詠心】之證述

  113年07月07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6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張維庭】之證述

  113年06月29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32頁)

十六、證人即被害人【吳惠音】之證述

 ㈠113年06月30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五卷第34頁) 

 ㈡113年06月30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五卷第33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王鶯敏】之證述

  113年06月30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35頁)

十八、證人即被害人【周家慶】之證述

  113年07月01日警詢筆錄(偵五卷第36頁)   

十九、證人即被害人【黃薰葵】之證述

  113年06月10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76至77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林辰翰】之證述

  113年06月10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88至90頁)  

二一、證人即被害人【范寶婷】之證述

  113年06月11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98至100頁)  

二二、證人即告訴人【丁柏豪】之證述

  113年06月11日警詢筆錄(偵六卷第64頁)

二三、證人即被害人【張芷毓】之證述

 ㈠113年07月01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七卷第13至16頁) 

 ㈡113年07月02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七卷第17至19頁反) 

二四、證人即告訴人【蔡清秀】之證述

  113年06月25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21頁)

二五、證人即被害人【譚俊民】之證述

  113年06月20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24頁)  

二六、證人即告訴人【游喬安】之證述

  113年06月20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27頁)

二七、證人即被害人【許立坪】之證述

 ㈠113年06月22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八卷第30頁) 

 ㈡113年06月22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八卷第31頁)  

二八、證人即告訴人【許凱淇】之證述

  113年06月23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34頁)

二九、證人即被害人【聶奴沛】之證述

  113年06月23日警詢筆錄(偵八卷第36頁)   

三十、證人即被害人【韓繡憶】之證述

 ㈠113年06月23日第1次警詢筆錄(偵八卷第38至39頁) 

 ㈡113年06月23日第2次警詢筆錄(偵七卷第17至19頁反) 

三一、證人即告訴人【蕭伊妏】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54至55頁)

三二、證人即被害人【劉倖如】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  

三三、證人即告訴人【林玫瑄】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54至55頁)

三四、證人即被害人【林新花】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 

三五、證人即被害人【杜建宏】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   

三六、證人即被害人【翁郁婷】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  

三七、證人即告訴人【許玉欣】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54至55頁)

三八、證人即被害人【何韋賢】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正反)  

三九、證人即告訴人【黃求新】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54至55頁)

四十、證人即被害人【蔡宜承】之證述

  113年07月02日警詢筆錄(偵二卷第60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3他6186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他字卷第2至3頁反)

㈡FERAPREMIA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他字卷第8頁)

㈢(113年6月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他字卷第11至14反)

㈣告訴人許聿丞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字卷第18至20)

 ◎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第21頁)

 ◎告訴人於臉書社團張貼文章、通訊軟體LINE許聿丞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他字卷第21至23頁)

㈤告訴人杜昱恩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字卷第26至28頁、第30頁)

 ◎通訊軟體MESSENGER告訴人杜昱恩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杜昱恩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他字卷第29頁)

 ◎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第29頁反)

㈥告訴人梁燕萍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字卷第32至34、37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梁燕萍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他字卷第35至36頁)

 ◎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第35頁)

㈦告訴人朱軒瑩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字卷第39至42頁)

㈧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字卷第43頁)

二、113偵44075(偵一卷)

㈠告訴人雷欣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一卷第9頁反、第11至12頁反)

 ◎轉帳交易明細(偵一卷第19頁)

㈡(113年6月16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一卷第14至20頁)

㈢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號NUROMI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一卷第22至23頁)

三、113偵45676(偵二卷)

㈠FITRINURHAYATI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二卷第17頁)

㈡(113年7月2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二卷第24至26頁反)

㈢告訴人林玉純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烏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56至59頁)

㈣告訴人陳嘉裕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二卷第61至63、68頁)

 ◎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第64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陳嘉裕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二卷第65至67頁反)

四、113偵45676(偵三卷)

㈠董姿妘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7頁)

㈡莊月嬌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頁)

㈢告訴人張瑞娟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17至18頁)

㈣告訴人黃成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22至23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4頁)

 ◎通話紀錄(偵三卷第24頁)

㈤告訴人林家榛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豐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28至29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林家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三卷第30至36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0頁)

㈥告訴人游雅榛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廬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三卷第39至40頁)

 ◎通訊軟體MESSENGER告訴人游雅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游雅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三卷第41至44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頁)

㈦告訴人張加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三卷第48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8頁反)

 ◎通訊軟體MESSENGER告訴人張加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三卷第50頁)

㈧(113年6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三卷第51頁正反)

㈨(113年6月11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三卷第52至53頁)

㈩(113年6月1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三卷第53頁正反)

(113年7月3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三卷第54頁)

五、113偵47617(偵四卷)

㈠陳詩芸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二卷第7頁)

㈡(113年7月6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四卷第9至11頁)

㈢告訴人鄭詠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12至14頁)

六、113偵47707(偵五卷)

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113年7月22日警員 薛宇峯 職務報告(偵五卷第9頁)

㈡告訴人蔡宜承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11頁)

 ◎置物櫃寄取查詢(偵五卷第16頁)

 ◎蔡宜承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五卷第30至31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蔡宜承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7至48頁)

㈢(113年6月2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五卷第17至19頁反)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0月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3998814號函暨(113年6月29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五卷第52至55頁反)

七、113偵48906(偵六卷)

㈠告訴人黃求新

 ◎黃求新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六卷第8反至9頁)

 ◎黃求新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六卷第9頁反、第10頁反)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黃求新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六卷第10至1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15頁)

㈡告訴人丁柏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65至66頁、第71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丁柏豪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六卷第72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六卷第73反至74頁)

㈢告訴人黃薰葵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78至79頁、第85至86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六卷第81頁)

 ◎通訊軟體MESSENGER告訴人黃薰葵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六卷第82至84頁)

㈣告訴人林辰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91反、93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六卷第94頁反)

 ◎通話紀錄(偵六卷第94反至95頁)

㈤告訴人范寶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六卷第96、101、105反至106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六卷第103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范寶婷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六卷第103反至104頁)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10月2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34165518號函暨(113年6月10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六卷第118至121頁)

八、113偵49448(偵七卷)

㈠WARNITIBTKADTIMRASAN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七卷第9頁)

㈡(113年7月1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七卷第10頁)

㈢告訴人張芷毓

 ◎臉書貼文、通訊軟體MESSENGER告訴人張芷毓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七卷第20至23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七卷第24頁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七卷第29、34至35、46至47頁)

九、113偵50262(偵八卷)

㈠SRIDWIRIYA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2頁)

㈡黃文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3頁)

林韋之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4頁)

㈣林嘉豪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5頁)

㈤李雅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八卷第16頁)

㈥(113年6月20、22、23、25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八卷第18至20頁反)

㈦告訴人蔡清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23至24頁)

㈧告訴人譚俊民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25至26頁)

㈨告訴人游喬安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28至29頁)

㈩告訴人許立坪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32至33頁)

告訴人許凱淇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35頁)

告訴人聶奴沛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海分局永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37頁)

告訴人韓繡憶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41頁)

告訴人蕭伊妏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44至45頁)

告訴人劉倖如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48至49頁)

被害人林玫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52至53頁)

告訴人林新花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八卷第57至58頁)

十、113偵51320(偵九卷)

㈠賴明寶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九卷第8至17頁反)

㈡告訴人杜建宏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譬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九卷第21至22頁)

㈢(113年7月7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九卷第23)

十一、113偵52474(偵十卷)

㈠NOVIAARYIYANI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十卷第8至9頁)

㈡告訴人翁郁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卷第13至16、22頁)

㈢(113年7月15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九卷第24至26頁)

十二、113偵52481(偵十一卷)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13頁)

㈡(113年7月8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偵十一卷第14頁)

㈢告訴人許玉欣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一卷第17至20頁)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許玉欣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十一卷第22至23頁反)

 ◎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24頁)

㈣告訴人何韋賢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一卷第25至28頁反)

 ◎通訊軟體LINE告訴人何韋賢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偵十一卷第31至33頁)

 ◎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29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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