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被告 魏凱榆 即華暘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凱榆即華暘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5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