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3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仁恭兼具保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仁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仁恭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其本人於民國112年6月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即具保人經本院依其限制住所、自陳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限制住居具結書、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刑保工字第162號)、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