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李函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陳思默 律師
鄭羽翔 律師被上訴人 鄭政超 訴訟代理人 陳博璿
伍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梁夢迪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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