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9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何志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何志仁(下稱抗告人)對於是否願意定應執行刑意願書,抗告人有打勾願意,並簽名蓋印,而意見陳述表格當時抗告人不懂律法,實非無意見。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稍嫌過重,抗告人難以接受;況且南投地院二案件也判決確定,犯罪時間都在去年同一時間,也尚未合併。對於偏差觀念衍生出的犯罪行為,抗告人深感自責及後悔,所犯的不動產汽機車均歸回受害人並當面道歉,至於犯罪所得新臺幣數萬元,有部分已賠償被害人,未補償部分,抗告人願意以服刑期間勞作金所得,補償被害人。抗告人只有國中肄業學歷,對法律常識及規範不足,抗告人上有七旬老母親,待抗告人早日重獲自由照護顧養,請求重新從輕裁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等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即控訴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而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意見「希望定刑約在2年左右」,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7月1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卷第9至10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原審法院為周全抗告人之程序保障,發函並檢送檢察官聲請書影本(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請抗告人於函到後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有原審法院112年8月9日中院 平刑偉 112年度聲字第2262號函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57頁),抗告人收受該函通知合法送達後,抗告人於函附陳述意見表上勾選「無意見」、並簽名、捺手印,有原審法院112年8月15日送達證書、抗告人於112年8月15日填載之原審法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9至61頁),堪認已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法院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7年3月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3罪(有期徒刑4月、3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則附表所示各刑合併之刑期內部界限為6年10月,原審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原審本於恤刑理念,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堪認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無違,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且審酌抗告人所犯之竊盜罪次數非寡,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是本件原審所裁定之應執行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至抗告人之家庭狀況,固值同情,然非定應執行刑程序所應審酌,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無理由。㈡抗告意旨所陳抗告人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另犯其他案件,請
求合併定執行刑云云。惟本件檢察官既僅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9案件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僅得就檢察官聲請之範圍予以審查,抗告人所指之其他案件既未經檢察官於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時一併提出,自非原審所得審酌,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顯不足取。至抗告人認其尚有其他案件罪刑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㈢綜上,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06.15111.05.03111.03.20、111.03.20(3次)、111.05.0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9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32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8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111年度易字第1773號判決日期111.09.30111.11.14111.11.24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111年度易字第1773號確定日期111.11.24111.12.13112.01.11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6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3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057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3次)犯罪日期111.06.06111.06.06111.06.04(2次)、111.06.1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3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63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3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224號111年度訴字第222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66號判決日期111.12.28111.12.28112.01.1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224號111年度訴字第2224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66號確定日期112.02.17112.02.17112.01.18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26號(編號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06.05111.05.02111.05.2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1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90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4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1年度易字第2600號111年度易字第2600號判決日期112.02.01112.02.20112.02.2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1年度易字第2600號111年度易字第2600號確定日期112.02.01112.03.21112.03.21得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1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2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3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