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又於前開緩刑期間內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六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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